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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保政策

使用医保凭证就医

来源:苏州大学附属儿童医院    发布时期:2024年06月18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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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医保结算

    请参保人及时出示凭证(电子医保凭证或医保卡)结算医疗费用。
    1.参保人非意外伤害就医,当次就医即时使用医保凭证结算。
    2.参保人因意外伤害(比如外伤、交通事故等),如无第三方责任,办理手续后可以在窗口进行医保结算;如有第三方责任,不能在医院进行医保结算,请咨询参保地医保中心。
    3.因居(少儿)医保待遇期为每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止,为保障参保人权益, 当年度发生的就医费用,最迟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完成医保结算。
    4.因新生儿参保特殊情况,经审核确实无法在当年12月31日前进行医保结算的,查实待遇后,允许跨一个年度进行医保结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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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异地参保来苏就医

    关于苏州大市外异地参保来院就医人员,除按照上述第一条各项规定外,特别提醒:非突发紧急情况下,应先向参保地进行异地就医备案,备案选择至我院或苏州,然后到院就医。紧急情况下,一般在就医后及时联系参保地报备,自费结算后回参保地零星报销。
    1.异地就医备案途径有:参保地医保APP等/网站/参保地电话区号+12393,或参保地医保中心现场等,具体咨询参保地医保中心,电话:参保地区号+12393或其它工作电话。
    2.省内异地就医结算按照保地录,参保地政策”结算。跨省异就医结算按照“就医地目录,参保地政策”结算。 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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