使用医保凭证就医
来源:苏州大学附属儿童医院 发布时期:2024年06月18日
一、医保结算
请参保人及时出示凭证(电子医保凭证或医保卡)结算医疗费用。
1.参保人非意外伤害就医,当次就医即时使用医保凭证结算。
2.参保人因意外伤害(比如外伤、交通事故等),如无第三方责任,办理手续后可以在窗口进行医保结算;如有第三方责任,不能在医院进行医保结算,请咨询参保地医保中心。
3.因居民(少儿)医保待遇期为每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止,为保障参保人权益, 当年度发生的就医费用,最迟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完成医保结算。
4.因新生儿参保特殊情况,经审核确实无法在当年12月31日前进行医保结算的,查实待遇后,允许跨一个年度进行医保结算。
二、异地参保来苏就医
2.省内异地就医结算按照“参保地目录,参保地政策”结算。跨省异地就医结算按照“就医地目录,参保地政策”结算。